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乾民初字第489号原告沈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贝海滨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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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乾民初字第489号原告沈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贝海滨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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