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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德乾民初字第489号

沈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4-11-14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沈某,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乾民初字第489号原告沈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贝海滨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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