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娥,女,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长城,男,1992年2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大白杨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岁才,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大白杨东村第四村小组。负责人周宝君,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宫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大白杨东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大白杨东村第四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大白杨东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大白杨东村第四村小组银行存款45625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李 峰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郑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