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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0069号

张海娥、刘长城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大白杨东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大白杨东村第四村民小组侵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海娥,刘长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大白杨东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大白杨东村第四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娥,女,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长城,男,1992年2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大白杨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岁才,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大白杨东村第四村小组。负责人周宝君,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宫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大白杨东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大白杨东村第四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大白杨东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大白杨东村第四村小组银行存款45625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李 峰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郑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