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民一初字第01135号原告刘波。委托代理人唐世伟,陕西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晔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与被告高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波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仲荣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