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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榆民一初字第01135号

原告刘波与被告高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波,高晔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民一初字第01135号原告刘波。委托代理人唐世伟,陕西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晔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与被告高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波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仲荣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