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衢柯花商初字第305号

沈月萍与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4-02-27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月萍,何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花商初字第305号

原告:沈月萍。

委托代理人:鄢菲。

委托代理人:王林建。

被告:何峰。

原告沈月萍诉被告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了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为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不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雷震雲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