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1520号申请执行人程建波。被执行人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程建波与被执行人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5日作出(2011)西民二终字第8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建波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补办自1996年5月26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养老保险手续,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10月9日被执行人向本院递交补缴申请执行人程建波养老保险的报告,因相关部门审查需要时间。2012年10月26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152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办理养老保险,申请人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臧振华
审 判 员 李 坤
代理
审判员 高 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