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5126号罪犯韩文平。2008年1月29日,本院作出(2007)一中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文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9月17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津高刑执字第019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韩文平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28年9月16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韩文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文平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上半年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0年上半年、2010年下半年、2011年上半年、2011年下半年获全监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韩文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文平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27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绍桓
审 判 员 张文艳
代理
审判员 张福宏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裴振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