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礼泉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礼民初字第00003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定于2012年11月27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2012年11月7日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中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离婚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魏超宏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 靳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