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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二初字第1215号

武某与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武某,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1215号

原告:武某,无业。

被告:晁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郭玉萍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化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