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1215号
原告:武某,无业。
被告:晁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郭玉萍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化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