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5321号罪犯马令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5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4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令飞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35000元。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8年3月11日作出(2008)二中刑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马令飞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35000元。2011年5月16日,本院作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177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令飞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23日起至2023年1月22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令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令飞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8月18日,2012年2月17日,2012年8月6日获得监狱级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令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令飞减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绍桓
审 判 员 张文艳
代理
审判员 张福宏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裴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