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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1478号

陈X与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X,王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陈X。委托代理人陈金洪,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以离婚证据不足为由,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以离婚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X负担。

审判员  周宽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真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