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陈X。委托代理人陈金洪,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以离婚证据不足为由,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以离婚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X负担。
审判员 周宽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真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