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民初字第2050号
原告:许小妹。
委托代理人:范建富,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新华。
被告:陆海英。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姚锦康,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系被告蔡新华的表兄。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妹与被告蔡新华、陆海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小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爱民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鲁俊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