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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民初字第2050号

许小妹与蔡新华、陆海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许小妹,蔡新华,陆海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民初字第2050号

原告:许小妹。

委托代理人:范建富,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新华。

被告:陆海英。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姚锦康,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系被告蔡新华的表兄。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妹与被告蔡新华、陆海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小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爱民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鲁俊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