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709号
原告:杭州慨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良锋。
委托代理人:冯肃建。
被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建强。
委托代理人:邱志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慨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慨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慨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慨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7元,减半收取513.5元,由原告杭州慨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卜 亮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黄燕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