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513-1号
原告:绍兴县新宇漂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炎富。
委托代理人:郑云容。
被告:嘉兴市恒亿达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新宇漂染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恒亿达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新宇漂染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兴市恒亿达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新宇漂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兴市恒亿达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585元,减半收取2,29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20元,合计3,9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青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沈森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