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2377号原告苏某某,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小河村。被告高某某,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詹向军
审 判 员 杜 虎
代理
审判员 谢录峰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春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