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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2377号

苏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苏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2377号原告苏某某,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小河村。被告高某某,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詹向军

审 判 员  杜 虎

代理

审判员  谢录峰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春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