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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411号

原告孙长洪与被告乔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长洪,乔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411号原告孙长洪,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乔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洪与被告乔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长洪向本院提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玉玲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魏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