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411号原告孙长洪,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乔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洪与被告乔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长洪向本院提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玉玲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魏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