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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2874号

操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操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2874号

原告:操某,女,195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赵某,男,1954年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操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操某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操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操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操某负担。

审 判 长  许 叶

审 判 员  徐爱莲

代理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苏勇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