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2874号
原告:操某,女,195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赵某,男,1954年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操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操某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操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操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操某负担。
审 判 长 许 叶
审 判 员 徐爱莲
代理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苏勇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