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门民初字第460-1号原告北京市愿景宏大电子加工厂,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石厂村办公楼内。法定代表人张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建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天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石门营村。法定代表人王书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少华,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兰友林,北京市实现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愿景宏大电子加工厂(以下简称愿景宏大厂)与被告北京天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愿景宏大厂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天和苑公司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政府拆迁腾退办公室的拆迁款1160000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有效担保。2012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12)门民初字第46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天和苑公司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拆迁腾退办公室的拆迁款1160000元予以冻结。现原告愿景宏大厂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继续延长对上述财产查封期限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愿景宏大厂提出对被告天和苑公司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拆迁腾退办公室的拆迁款1160000元采取续行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被告天和苑公司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拆迁腾退办公室的拆迁款1160000元采取续行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北京天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拆迁腾退办公室的拆迁款一百一十六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立娟
审 判 员 张 岭
人民陪审员 王志强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宜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