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杜商初字第268号
原告:方炎华。
被告:杨荣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炎华与被告杨荣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炎华负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陈清霞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