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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杜商初字第268号

方炎华与杨荣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炎华,杨荣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杜商初字第268号

原告:方炎华。

被告:杨荣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炎华与被告杨荣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炎华负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陈清霞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