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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一初字第01224号

龚旭诉程鹏贤、陕西永昌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龚旭,程鹏贤,陕西永昌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1224号原告龚旭,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宗炯,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程鹏贤,男,汉族。被告陕西永昌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11号3幢3102号。法定代表人周国旗,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旭诉被告程鹏贤、陕西永昌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旭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蓉英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倪晓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