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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阳执字第462号

泸州市江阳区信德铝塑门窗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远华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4-09-15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江阳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信德铝塑门窗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鸣,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远华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智,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泸民终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4635.47元,执行费1020元,以及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远华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远华物流有限公司相应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晓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