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岳民初字第2675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清分社,住所地安岳县永清镇武圣街45号。负责人吴云,该分社主任。被告周心富,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清分社诉被告周心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清分社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清分社撤回对被告周心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能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