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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刑执字第5165号

吴延锋故意杀人罪,吴延锋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延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5165号罪犯吴延锋。2005年11月1日,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二中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判吴延锋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08年4月1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津高刑一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延锋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0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47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延锋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11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延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延锋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0年下半年、2011年上半年、2012年上半年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3次,2011年下半年获表扬奖励1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延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延锋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11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绍桓

审 判 员  张文艳

代理

审判员  张福宏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裴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