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一中刑执字第5318号

李治民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李治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5318号罪犯李治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日作出了(2004)二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治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4年10月12日以(2004)津高刑一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李治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5日做出(2007)津高刑一执字第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该院于2009年2月20日做出(2009)津高刑一执字第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9年2月20日起至2027年8月19日止;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做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17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2月20日起至2026年1月19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治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治民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8月18日,2012年2月17日,2012年8月6日获得监狱级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治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治民减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2月20日起至2025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绍桓

审 判 员  张文艳

代理

审判员  张福宏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裴振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