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896号
原告:黄小林,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重庆师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堂,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林诉被告重庆师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林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小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林撤回起诉。诉讼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黄小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尹旭鹏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俱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