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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民初字第267号

张用军与郭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用军,郭玉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初字第267号原告张用军,男。被告郭玉斌,男。

原告张用军诉被告郭玉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用军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用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用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8(免交)由原告张用军承担。

审 判 员 杜六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代

书记员 杨建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