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初字第267号原告张用军,男。被告郭玉斌,男。
原告张用军诉被告郭玉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用军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用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用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8(免交)由原告张用军承担。
审 判 员 杜六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代
书记员 杨建省 关注微信公众号“”
张用军与郭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初字第267号原告张用军,男。被告郭玉斌,男。
原告张用军诉被告郭玉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用军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用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用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8(免交)由原告张用军承担。
审 判 员 杜六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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