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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岳民初字第2673号

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清分社诉被告田再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清分社,田再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岳民初字第2673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清分社,住所地安岳县永清镇武圣街45号。负责人吴云,该分社主任。被告田再兰,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清分社诉被告田再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清分社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清分社撤回对被告田再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能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