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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1744号

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1744号

申请人:马某某,女,1957年1月18日出生,回族,西安市水泥制管厂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5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金钱义务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2)碑民三初字第01509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利群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霍晓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