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1744号
申请人:马某某,女,1957年1月18日出生,回族,西安市水泥制管厂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5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金钱义务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2)碑民三初字第01509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利群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霍晓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