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1406号
原告:陕西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林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博扬,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仵江,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勇。
被告:苏小晖。本院在受理原告陕西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勇、苏小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陕西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402元,全部退回原告。审��员王英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孙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