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碑民三初字第01406号

陕西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赵勇、苏小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赵勇,苏小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1406号

原告:陕西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林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博扬,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仵江,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勇。

被告:苏小晖。本院在受理原告陕西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勇、苏小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陕西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402元,全部退回原告。审��员王英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孙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