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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刑执字第5253号

张长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张长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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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5253号罪犯张长江。本院于2001年6月12日作出(2001)一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长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2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2)刑复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长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4年11月22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津高刑一执字第11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长江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2月1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津高刑一执字第15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长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五年。2009年11月12日,本院作出(2009)一中刑执字第481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长江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14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长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长江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0年下半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于2009年下半年获全监表扬奖励;于2010年上半年获全监表���奖励;于2011年上半年获全监表扬奖励;于2011年四季度获单项奖励;于2012年一、二季度获单项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长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长江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绍桓

审 判 员  张文艳

代理

审判员  张福宏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裴振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