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23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永录,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德县。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2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录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永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0年6月始,被告人刘永录以营利为目的,在宁波杭州湾新区海南村“老刘家”店内出售盗版光碟,2012年7月29日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店内查获疑似盗版光碟2113张。经鉴定,上述光碟均系非法出版物。被告人刘永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永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及照片、出版物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刘永录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录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永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永录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违禁品盗版光碟2113张,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永录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违禁品盗版光碟二千一百一十三张(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叶 胜 男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