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东曹商初字第186号原告将献平。被告黄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将献平与被告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将献平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赵敏 微信公众号“”
将献平与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东曹商初字第186号原告将献平。被告黄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将献平与被告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将献平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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