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1200号
原告:邢月然,无业。
被告:西安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秀虹,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月然诉被告西安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西安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已将货款支付原告,原告邢月然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月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月然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邢月然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崔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