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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烟牟执字第264号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洪宝、程艳梅、徐国民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洪宝,程艳梅,徐国民,徐玉强,徐明福,徐洪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佘黎平,理事长。被执行人徐洪宝,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程艳梅,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国民,男,194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玉强,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明福,男,195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洪起,男,196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0)烟商牟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徐洪宝、程艳梅、徐国民、徐玉强、徐明福、徐洪起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东

审判员  薛采东

审判员  唐春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牟永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