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庆宽。被执行人温建平。被执行人李寿增。被执行人李刚。被执行人李德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庆宽、温建平、李寿增、李刚、李德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11)昌商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兴东
审判员 胡兴国
审判员 王增敏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郝伊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