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告 人 曾 其 来 故 意 伤 害 案 二 审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2)来刑一终字第76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ⅩⅩ,男,1950年出生。原审被告人曾其来,男,1968年出生。诉讼代理人沈仲,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其来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Ⅹ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4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ⅩⅩ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刑事部分没有上诉、抗诉,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ⅩⅩ、原审被告人曾其来及其诉讼代理人沈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5月份,被告人曾其来租用本村两个生产队共有的集体地坪修建地磅,其他村民都同意并签订了租赁协议,只有原告人黄ⅩⅩ和刘ⅩⅩ两户不同意曾其来租用。同年6、7月间,黄ⅩⅩ以曾其来未与其达成协议就占用其共同享有使用权的地坪修建地磅营业为由,先后两次把牛粪堆到曾其来已营业的地磅上,并用铁锤击打地磅的水泥地板一次,以此阻止曾其来营业。同年9月22日下午,黄ⅩⅩ再次来到曾其来的地磅处,持大铁锤把两根尖头木桩打入地磅与水泥地板的缝隙中,曾其来见状冲上去抱住黄ⅩⅩ推往一边,为此双方扭打起来。当曾其来的妻子黄ⅩⅩ从后面抱住曾其来阻止其打架时,曾其来朝黄ⅩⅩ的臀部踹了一脚,致黄ⅩⅩ向前摔倒造成左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黄ⅩⅩ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另查明,黄ⅩⅩ受伤后到来宾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天,共花费医疗费11725.90元,出院医嘱:石膏外固定4周。案发后曾其来已赔偿4000元医疗费给黄ⅩⅩ,案件审理期间,曾其来又将赔偿款10000元交至法院。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1年10月28日10时许,黄ⅩⅩ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于同年9月22日下午在兴宾区凤凰镇北五村曾其来地磅边被曾其来殴打致伤,要求公安机关处理。(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曾其来出生于1968年2月4日,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黄ⅩⅩ出生于1950年8月5日,系农村居民。(3)情况说明及现场照片。证实黄ⅩⅩ为阻止曾其来地磅营业,曾先后两次拿垃圾、牛粪倒在曾其来的地磅上,曾其来报警后公安民警曾到过现场处理过。2011年9月22日,黄ⅩⅩ再次用大铁锤把两根木桩打下曾其来的地磅与水泥地板的缝隙中。(4)疾病证明书、病历、出院记录及收费收据。证实黄ⅩⅩ受伤后于2011年9月22日至10月17日在来宾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天,共花费医疗费11725.90元。伤情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出院后石膏外固定4周。2、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黄ⅩⅩ的损伤程度为轻伤。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ⅩⅩ陈述,其和曾其来分别是同村两个生产队的社员,两队村民共有一块地坪,因曾其来未经其同意即占用该地坪建地磅营业,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其多次与曾其来协商未果后,曾和刘ⅩⅩ两次把牛粪堆在曾其来的地磅上,其还拿大铁锤锤打他的地磅一次,后曾其来报警,民警也来调解过但没有结果。2011年9月22日下午,其再次来到曾其来的地磅处,持大铁锤把两根尖头木桩打入地磅与水泥地板的缝隙之中,以此阻止曾其来营业。曾其来见状冲过来抱着其腰将其扳倒在地,致其左膝盖骨裂。其跌地后,曾其来还用拳头打其,后曾其来的妻子把他拦住。其受伤后,曾其来只支付其医药费4000元。4、证人证言(1)韦ⅩⅩ证实,2011年9月22日15时许,其和村民在公路边挖水沟时,看见黄ⅩⅩ持铁锤把几根尖头木桩打入曾其来地磅的缝隙中,曾其来见状上前抱住黄ⅩⅩ推往一边,并打了黄几巴掌。黄ⅩⅩ被推到一边后,又持铁锤冲上来,被曾其来踹了一脚致黄ⅩⅩ跌倒在地膝盖受伤。(2)刘ⅩⅩ证实,2011年5月份,曾其来租用其生产队集体地坪修建地磅,因租期和租金等问题未达成一致,其与黄ⅩⅩ未与曾其来签订租赁协议,双方为此产生纠纷。2011年9月22日下午,黄ⅩⅩ持铁锤把两根尖头木桩打入曾其来地磅与水泥地板的缝隙中,曾其来见状上前阻拦并抱住黄ⅩⅩ,两人互相推扯,后黄ⅩⅩ往前摔倒跌在地上致膝盖受伤。(3)韦Ⅹ内证实,2011年9月22日15时许,其和村民在公路边挖水沟时,看见黄ⅩⅩ持铁锤把几根尖头木桩打入曾其来地磅的缝隙中,曾其来见状上前阻拦并抱住黄ⅩⅩ,两人互相推扯中,黄ⅩⅩ摔倒在地上致膝盖受伤。(4)黄ⅩⅩ证实,其家租用生产队的集体地坪修建地磅,其他十户都同意并签订租赁协议了,只有黄ⅩⅩ与刘炳康两家不同意租用,双方为此产生纠纷。2011年9月22日下午,黄ⅩⅩ来到其家地磅处,持大铁锤将两根尖头木桩打入地磅与水泥地板的缝隙中,其丈夫曾其来见状上前拉开黄ⅩⅩ,两人发生推扯,黄ⅩⅩ被扳跌在地,其上前阻拦并拉开其丈夫时,黄ⅩⅩ爬起来又冲过来想打其丈夫,其丈夫即朝他踹了一脚,致黄摔倒在地膝盖受伤。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其来供述,其家租用生产队的集体地坪修建地磅,其他十户都同意并签订租赁协议了,只有黄ⅩⅩ与刘ⅩⅩ两家不同意租用,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在其地磅建成后,黄ⅩⅩ和刘炳康曾两次把牛粪堆在其地磅上,黄还持大铁锤锤打过其地磅一次,以阻止其营业。2011年9月22日15时许,黄ⅩⅩ再次来到其家地磅处,持铁锤把两根尖头木桩打入地磅与水泥地板的缝隙中。其见状上前抱住他并与他发生推扯,后其妻子黄日凤将其拉开,但黄ⅩⅩ欲持铁锤打其,其就朝他的臀部踹了一脚,致他往前跌倒在地膝盖受伤。事后,其预付了4000医疗费元给黄ⅩⅩ。原判认为,被告人曾其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曾其来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赔偿了原告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原判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由于曾其来的犯罪行为给黄ⅩⅩ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黄ⅩⅩ在双方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后,不能冷静对待并通过正常途径维权,而是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干涉,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可相应减轻曾其来20%的民事责任。黄ⅩⅩ诉请曾其来赔偿的合法部分共计13751.33元,曾其来已赔偿4000元,还应赔偿9751.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曾其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ⅩⅩ经济损失9751.33元(已将10000元赔偿款交至法院待转交黄ⅩⅩ)。黄ⅩⅩ上诉提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判令原审被告人曾其来赔偿地坪损坏费及经营费10000元、医药费100000元、残疾赔偿金800000元、形象毁容金800000元、养蜂经济损失51600元以及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头部耳鸣、腹部肿胀两腿麻木等费用100000元,共计1861600元。原审被告人曾其来答辩称,其已按原审判决认定的数额全部赔偿了上诉人黄ⅩⅩ的经济损失,黄ⅩⅩ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残疾赔偿金及形象毁容金等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认定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并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曾其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曾其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定性准确,量刑恰当。曾其来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黄ⅩⅩ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黄ⅩⅩ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应自负20%的民事责任。上诉人黄ⅩⅩ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有:医疗费9380.72元、误工费2222.34元、护理费1048.27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合计13751.33元。以上赔偿款项,原判均已支持,原审被告人曾其来也已赔偿14000元。对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按正式发票及实际住院天数计赔,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对于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由于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费用发生后再另行起诉;残疾赔偿金、形象毁容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黄ⅩⅩ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民事部分判决合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平
代理
审判员 韦文雷
代理
审判员 宋曾丽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荣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