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1608号
原告:费晨燕。
委托代理人:原耀东、姚天亮。
被告:杜菊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晨燕与被告杜菊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费晨燕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费晨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晨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371元,由原告费晨燕负担。
审 判 员 陈峰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代
书记员 张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