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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商初字第1608号

费晨燕与杜菊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费晨燕,杜菊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1608号

原告:费晨燕。

委托代理人:原耀东、姚天亮。

被告:杜菊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晨燕与被告杜菊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费晨燕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费晨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晨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371元,由原告费晨燕负担。

审 判 员 陈峰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代

书记员 张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