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78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雁塔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号。
负责人:苟美洲,该社主任。被执行人何爱琴,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永民,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雁塔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何爱琴、何永民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作出的(2012)西碑证经字第53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雁塔信用社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何爱琴、何永民一直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雁塔信用社向本院提出书面终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碑执字第007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刘良山执行员 常 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海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