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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执字第00867-1号

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田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田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雁民执字第00867-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宝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田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1)雁民初字第055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田海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田海名下有比亚迪陕A02X**小轿车一辆,但申请人认为此轿车估价与停放此轿车的停车费差距不大,没有执行意义。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田海名下银行账户,其余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雁民执字第00867号案执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宇润

代理

审判员  张奕鹏

代理

审判员  郭宝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