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周法执字第0032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友谊建筑加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九峰分公司负责人张某某,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友谊建筑加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九峰分公司、被执行人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2)周民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24179.0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90元,执行费271元。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西安筑邦建设公司25000元,并已兑付申请执行人25000元。案件受理费590元,执行费271元被执行人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九峰分公司、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周民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哲
代理
审判员 赵 军
代理
审判员 侯建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文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