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义商初字第2112号

郑定一与朱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定一,朱林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112号

原告:郑定一。

委托代理人:郑定云。

被告:朱林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定一诉被告朱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叶 芸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路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