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5343号罪犯李文标。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2日作出(2000)青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标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10000元。2003年9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一中刑执字第343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文标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0年4月6日起至2019年2月5日止。2006年7月10日,本院作出(2006)一中刑执字第215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文标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0年4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2008年9月16日,本院作出(2008)一中刑执字第333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文标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0年4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2011年5月,本院作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17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文标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0年4月6日起至2014年8月5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文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标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8月18日,获全监表扬奖励;2012年2月17日获全监表扬奖励;于2012年8月6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文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标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0年4月6日起至2013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绍桓
审 判 员 张文艳
代理
审判员 张福宏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裴振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