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5135号罪犯王琳。2006年11月10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红刑初字第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07年2月1日,本院作出(2007)一中刑终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2月2日,本院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66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琳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琳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0年上半年、2010年下半年、2012年上半年获监狱级积极分子奖励3次;2011年上半年、2011年下半年获全监表扬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琳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绍桓
审 判 员 张文艳
代理
审判员 张福宏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裴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