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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纳溪执字第248号

徐远彬申请执行林隆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4-07-21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远彬,林隆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纳溪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徐远彬被执行人林隆超本院在执行徐远彬申请执行林隆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2)纳溪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权人徐远彬的债权受偿数额为24000.00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受偿数额为24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林隆超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胡顺英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2)纳溪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也仲

代理

审判员  杨 红

代理

审判员  黄 荣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钟志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