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衢商终字第3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义辉。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香英。
原审
被告:栾艺新。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叶义辉与被上诉人吕香英、原审被告栾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叶义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义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慧芳
代理
审判员 何小丽
代理
审判员 祝伟荣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