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4452号原告翟宾红。委托代理人兰景龙,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全富。
原告翟宾红与被告杜全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宾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退还给原告。
代理
审判员 何俊英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熊青青 更多数据:
翟宾红与杜全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4452号原告翟宾红。委托代理人兰景龙,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全富。
原告翟宾红与被告杜全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宾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退还给原告。
代理
审判员 何俊英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熊青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