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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4452号

翟宾红与杜全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翟宾红,杜全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4452号原告翟宾红。委托代理人兰景龙,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全富。

原告翟宾红与被告杜全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宾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退还给原告。

代理

审判员  何俊英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熊青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