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丽莲商初字第1733号

周书瑾与叶良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4-05-18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书瑾,叶良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丽莲商初字第1733号

原告:周书瑾。

被告:叶良道。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祁建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书瑾与被告叶良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书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周书瑾负担。

审判员  蒋俊伶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颜冰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