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丽莲商初字第1733号
原告:周书瑾。
被告:叶良道。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祁建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书瑾与被告叶良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书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周书瑾负担。
审判员 蒋俊伶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颜冰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