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宾民特字第15号
申请人:汪某甲。
申请人:郭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汪某甲、郭某某申请宣告汪某乙死亡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汪某甲、郭某某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撤回宣告死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汪某甲、郭某某撤回申请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汪某甲、郭某某撤回申请。
审判员 尹 洪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袁洪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