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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宾民特字第15号

汪某甲、郭某某申请宣告汪某乙死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汪某甲,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宾民特字第15号

申请人:汪某甲。

申请人:郭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汪某甲、郭某某申请宣告汪某乙死亡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汪某甲、郭某某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撤回宣告死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汪某甲、郭某某撤回申请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汪某甲、郭某某撤回申请。

审判员 尹 洪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袁洪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