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江商初字第1046号
原告:王娟华。
被告:江山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建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娟华与被告江山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娟华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就本案提起的诉讼。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王娟华负担。
审 判 长 张发水
审 判 员 龚荣军
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