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5083号
原告:秦明波。
委托代理人:井贞玉,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景诚国际酒店。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2号西部国际广场B座。
法定代表人:郝正军,该酒店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明波与被告西安景诚国际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明波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明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明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