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宣汉民初字第1255号
原告:李某,女,生于1983年2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玉鳌,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生于1982年1月25日,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
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 覃 斌
审判员 刘明和
审判员 李谊太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仕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