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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宣汉民初字第1255号

李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宣汉民初字第1255号

原告:李某,女,生于1983年2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玉鳌,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生于1982年1月25日,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

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 覃 斌

审判员 刘明和

审判员 李谊太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仕和 来源: